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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
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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