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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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