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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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