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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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