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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9條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
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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