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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
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
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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