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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
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而和解不成立者,不得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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