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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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