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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宣告破產:一、無繼承人時。
二、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
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
前項破產聲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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