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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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