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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
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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