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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主席應即呈報法院,由法院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裁定,應公告之,無須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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