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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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