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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
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完成債權人清冊。
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
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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