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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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