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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0條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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