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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
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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