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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
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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