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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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