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