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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
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
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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