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屆至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提出現款聲明消滅拍賣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前項拍賣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債務人提出現款之數額,應扣除依法核課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