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