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