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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
監督人或管理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前項債權人交出其權利標的物或估定其價額。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交出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聲請法院將該標的物取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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