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