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