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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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