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條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