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一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第三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