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