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一、財團費用。二、財團債務。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