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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2條

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
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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