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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非訟事件裁定原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
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
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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