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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
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
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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