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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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