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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6條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
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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