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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其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
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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