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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
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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