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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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