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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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