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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即以主動匯還餘款之收據憑證或通知當事人領回餘款之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辦理退庫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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