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總務科憑傳票支付及總務科先行支付證人或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之,並將領據(附格式一或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當事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