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三百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