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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
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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