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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聘任為調解委員: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對解決民事紛爭具有專門經驗。
六、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七、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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