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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
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
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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