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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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