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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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