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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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